【导语】:补贴实施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在此期间办理报废手续,且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淘汰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开具日期为准)的车辆给予相应补贴。
受理时间
补贴实施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在此期间办理报废手续,且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淘汰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开具日期为准)的车辆给予相应补贴。补贴申请受理时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本方案实施之日至2025年3月31日,受理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提前淘汰车辆补贴申请;第二阶段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受理2025年度提前淘汰车辆补贴申请。超出受理期限不予受理,2026年6月30日前,此次补贴工作全部结束。
申领流程
(一)车辆报废和注销
1. 列入补贴范围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由车辆所有人自愿将提前淘汰车辆交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
2.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按照报废要求对车辆进行拆解,依法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补贴申请
车辆所有人(或受托人)根据补贴条件据实书面提交《肥城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连同其他所需有关材料,报送至联合办公窗口(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
申领补贴资金需携带以下材料:
1.《肥城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五联)、《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与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5.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原件(窗口办理人员需与委托人现场确认)。
车辆所有人与申请补贴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申请补贴人需提供享有车辆产权的证明文件,并参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三)资金核拨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全部审核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车辆所有人提供的与其名称一致的银行一级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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