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8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①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①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③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7.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①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③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
④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⑤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⑥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⑦年满30周岁;
⑧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⑨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办理材料
通过“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注册成功账号后,查看公示和发布的儿童不需提交材料。选定意向儿童后,需按照《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时间、地点、机构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1.申请时间:可收养儿童信息每月1日和15日10:00在系统中公示,每月6日和21日10:00在系统中发布。如果各市未提交可送养儿童信息,则不予发布。
点击进入: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
2.登记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理流程
通过“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申请收养儿童按照:注册→申请—受理—审查—评估(能力评估和融合期调查)—报批—登记—颁证的流程办理:
①收养申请人登陆信息系统、实名注册并填报收养意愿。
②收养申请人通过网上查询儿童信息并选定意向收养儿童。
③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申请人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网上初审。
④初审合格的收养申请人,接受是否具有收养能力的评估,并进行收养前融合。
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