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个人饲养犬只
1、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3、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4、所养犬只是符合规定的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4、所养犬只是符合规定的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
5、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6、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办理材料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材料;(二)住(居)所相关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
(四)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证等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材料;
(二)管理、饲养犬只人员的名单;
(三)单位养犬管理制度以及专门场所、安全设施材料;
(四)犬只免疫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养犬市民使用微信关注“泰安警方”公众号。进入后,点击“微信办事”-“业务受理”-“治安”-“养犬登记”。登录泰安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提示,逐一填写犬主身份信息、居住地信息和犬只种类等相关信息,信息填写完毕后,自行选择“养犬管理便民服务点”,等待后台审核。
2、网上审核。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养犬市民提交的基本信息。审核通过的,养犬市民可携犬到选择的“养犬管理便民服务点”办理初始登记业务;审核未通过的,将提示养犬市民补充完善信息后,重新提交申请。
3、现场缴费挂牌。审核通过的养犬市民,携犬到选择的“养犬管理便民服务点”对犬只品种进行鉴别,符合条件的,养犬市民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服务点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发放电子犬牌和养犬登记证,养犬初始登记完成。
4、年度登记流程。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需要携带犬只、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电子犬牌等,到原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管理便民服务点”办理年度登记;养犬人到达便民服务点后,由便民服务点核对信息,核对信息一致后,养犬人缴纳年度登记费,完成年度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