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市区统一申请标准,各县(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租赁市场状况、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对象范围。目前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至少一方为市区城镇户籍的家庭(包括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及25岁以上单身家庭;市区城镇户籍毕业5年内在市区新就业职工;非市区户籍的人员,持有市区《居住证》,且与驻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泰安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三)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以下情形认定为自有住房: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宅基地住房、集体土地上住房;已办理预(现)售备案登记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其他方式实际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四)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以下情形:(1)拥有汽车的,单台价值高于12万元(含,按购买价格计算),或有两台(含两台)以上汽车,或拥有营运、工程等车辆。(2)在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的民营股份制有限公司(以企业注册登记为准,不按是否实际出资认定)中担任法人、董事、股东等职务。(3)名下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汽车、股份及商业、生产、办公等非住宅用房(按购买价格计算)合计价值高于20万元(含)。
办理材料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财产证明,外来务工人员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市区《居住证》,与驻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特殊类型家庭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优抚证》、《分散供养特困证明》、《优抚证》、《残疾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明等特殊家庭情况补充材料。
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家庭可通过微信公众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报窗口等方式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且基本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及公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在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指导下,对申请家庭申报所有信息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并根据核对情况进行低保、低收入及非低收入家庭分类,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结束后,对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及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报送。至县(市、区)级房管部门。
(三)审批及公示。县(市、区)级房管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并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审核公示没发现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情形、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级房管部门认定为住房保障对象。在公示期结束后,将住房保障对象名单向社会公开。
补助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分层次实行阶梯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情况进行测算,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及以下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物配租保障面积内免除租金,实物配租保障面积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标准住房市场租金的30%;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标准住房市场租金的30%;其他中低收入保障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标准住房市场租金的60%;公共租赁住房配套房的租金按照配租家庭执行分类租金标准的一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