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降低贷款逾期率,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详见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降低贷款逾期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办法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
第三章 分类标准
第三条 按照逾期贷款违约期数,分为关注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三类。
(一)关注类贷款:借款人当前存在逾期,且连续逾期不满3期、累计逾期不满6期;
(二)可疑类贷款:借款人连续违约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
(三)损失类贷款: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在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之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第四章 催收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范围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债务人、产权共有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逾期贷款催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话、短信等通知;
(二)发送《泰安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函》;
(三)约见借款人以及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四)协调借款人单位配合;
(五)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六)发送《律师函》;
(七)法律诉讼;
(八)其他催收方式。
第五章 催收程序
第六条 完善贷后管理机制,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密切跟踪借款人还款情况,及时识别、发现、处置风险。针对逾期贷款实行分级管理,落实催收制度,严控逾期率。
第七条 对于逾期2期(含2期)以下的,分支机构、受托银行应在当月每次扣款后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未还款的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第八条 对于逾期3期(含三期)以上6期(不含6期)以下的,分支机构、受托银行应对借款人通过电话或短信进行催收的同时,向借款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函》,保证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并向担保人、开发商(担保公司)告知该借款人的逾期情况,要求协助催收并履行还款连带责任。
第九条 对于逾期6期(含6期)以上的,在以上催收方式无效的情况下,由分支机构、受托银行联系中心法律顾问,按照法律程序申请法律诉讼,由承担阶段性担保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及担保公司以先行垫付、抵押物处置等方式依法收贷,掌握法院执行阶段的主动权。
第六章 催收责任
第十条 贷款逾期催收工作应坚持“专人负责,定期上报”的原则。由分支机构、受托银行指定专人负责逾期贷款催收工作,每月5日前向信贷科上报催收情况。
第十一条 逾期贷款实行台账管理,各分支机构要建立逾期贷款分类台帐,对各类有风险贷款账户予以管理并记载,详细记录所有催收措施及相应结果,保存催收的相关证据,对电话和上门催收的应进行录音备查。要按月更新逾期客户基本信息,避免漏催、积压情况出现,提高催收效率。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应在当月每次扣款后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未还款的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三条 对经催收后仍不还款的逾期贷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筹措资金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依次扣划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协议书》以及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及时催收的,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考核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予以相应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将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纳入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业务考核和各分支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范围,对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给予加分奖励;对于逾期贷款催收工作被动应付,成效不明显甚至造成损失的予以扣减分。
第十七条 信贷科每月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汇报各分支机构逾期排名情况,并印发《全市贷款业务逾期情况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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