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泰安市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处罚标准: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泰安市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处罚标准
(一)违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四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处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承办机构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
(四)裁量阶次
1.【较轻】
(1)适用条件实施本违法行为,单位设立时间在1年以下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1)适用条件实施本违法行为,单位设立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适用条件实施本违法行为,单位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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