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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2-04-02 14:06【我要纠错】

【导语】:近日,市民政局出台《泰安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条款进行完善,优化简化审核确认流程,更有利于特困供养规范管理、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关于《泰安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要求,泰安市民政局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泰安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决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泰政字〔2020〕63号)、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泰安市人民政府印发《泰安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泰办发电〔2020〕13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

  三、出台目的

  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明确困人员认定条件、程序等,适度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范围,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是认定条件。明确了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明确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体条件,明确了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具体情形。

  三是申请及受理。明确申请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四是审核确认。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进行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及公示等各阶段的工作。

  五是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明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特困人员自理状况。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种。

  六是照料服务和监护。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考察评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履行情况,督促照料服务人按照协议内容落实照护服务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的监护人进行确认,并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由社会力量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服务。

  七是救助供养资金管理。明确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的拨付方式,同时明确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的照料护理标准部分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

  八是特困人员财产管理。明确了特困人员拥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个人全部财产的权利。对特困人员遗产处理方法做出了具体说明。

  九是终止救助供养。明确了终止救助供养的具体情形及审核公示程序等。

  十是附则。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原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泰安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0538-6991545

  相关阅读:泰安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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