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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下载入口:点击下载
完善异地就医政策:
全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临时外出就医,发生的住院、门诊统筹、门诊慢性大病费用,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10%。
全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在备案有效期内(备案未满6个月)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申请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变更回参保地的,享受与参保地同等的医保待遇;不能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只是采取个人承诺方式备案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政策执行。备案满6个月需变更长期异地就医地的,可申请终止原备案,根据实际就医需求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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